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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莘縣施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發布時間:2018-10-06 15:59:39
      核心提示:  莘縣信息港近期發表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根據相關文件要求,莘縣
        莘縣信息港近期發表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根據相關文件要求,莘縣縣政府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天30日。
        
        禁用區范圍為伊園街以南、甘泉路以西、濱河北路以北、陽平路以東范圍以內(包括伊園街、甘泉路、濱河北路、陽平路)。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為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工業運輸設備,主要包括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推車、吊車等,使用動力主要是染油發動機。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視黑煙,明顯不能達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禁用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新增非道本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工程招標和施工、生產中,鼓勵選用電動或天然氣動力工程機械。
        
        交通、住建、城管、農機,水務、公路等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清單和管理臺賬,在工程招標、審批和業務管理中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
        
        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到非道路移動機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尾氣排放要達到非道路移動機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對冒可視黑煙,明顯不能達標排效的,應予以維修。
        
        在莘縣范圍內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處貨值全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來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偽造機動車、非道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環保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莘縣信息港報道上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接污染控制裝置的,或者在本通告劃定的禁用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保、交通、住建、農機、水務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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