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吃一塹長一智”
因酒駕被查處過的駕駛人應痛定思痛,本該吸取教訓遵法守規然,而偏偏有些人不長記性再次飲酒“以身試法”。
近日莘縣交警就查獲一名“二次酒駕”司機5月22日當日23時30分許,莘縣交警大隊城區中隊民警在轄區新華路與伊園街路口開展酒駕查處行動,對過往車輛進行逐一排查涉酒嫌疑時,一輛號牌為魯PL***6號的小型汽車行駛而來。隨即,執勤民警進行例行檢查。檢查中,民警聞到駕駛人身上一股酒味,便利用酒精檢測儀進行現場酒精測試。結果,該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為78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當即,民警在檢查駕駛員信息時發現,賈某某于2021年4月10日,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莘縣交警處罰過,此次屬于二次飲酒駕駛機動車。
隨即,執勤民警對其進行安全教育,講解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害及二次酒駕的法律后果。
對此賈某某對二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也充分認識到了自己錯誤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交警提示“二次酒駕”沒有時間間隔標準第一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在以后任何時間飲酒駕駛機動車被查都屬“二次酒駕”。
請廣大交通參與者對生命負責拒絕酒后駕駛,安全文明出行